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失业人员移交备案后的15日内,携带上述移交资料,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(人员)代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。对通过审核的失业人员的《失业证》及有关资料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失业人员。
办理失业登记应携带的资料
(一)《失业人员登记审核表》(一式两份,各贴一张相片);
(二)《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审核表》(一式两份,各贴一张相片);
(三)失业人员与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张;
(四)失业人员档案;
(五)终止或者解除劳动(招、聘用)关系的文件、合同等证明材料;
(六)《社会保险登记证》、《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》、清理欠费的缴费票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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